商标原则

具有描述性和可自由被使用的名称是不能被保护的。这是出于绝对专有权保护的理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拒绝给可归于公共利益或利于竞争而有必要保持自由的名称授权。因此,申请人必须为其产品及服务创作奇特的名称和标志。

此外,新的品牌名称必须与同类型或类似产品注册的现有品牌明显不同。否则,已有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向知识产权局上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撤销较新的商标注册(相对专有权理由)。换句话说,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仔细研究是否有较早的、可混淆的商标。